【2007.03.21 補Po】
我第一次進日本是在2000年,那時要事先到台北的交流協會辦一紙觀光簽證,印象中需要台幣1900元吧。後來開始工作,常常到日本跟客戶開會,也都是持觀光簽證進出,只要每次待不超過90天就OK。

在2004年3月我換了新工作後,有將近兩年半的時間不曾出差、更別談出國。等到2006年8月底我要到日本時,赴日觀光簽證的規定已經改成「免簽證措施」,簡單來說就是「那紙簽證已經不需要了」。現在只要拿護照就能直接進日本,海關會在你護照上蓋一個「短期滯在90 days」的章。然而觀光身份入境一年累計不得超過180天。
(http://www.koryu.or.jp/taipei-tw/ez3_contents.nsf/12/B01286683B8CB1814925708100303D83?OpenDocument)

■對臺灣居民免簽證措施之繼續實施 2005年 9月 19日創建
  9月16日﹑内閣會議決定了「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二條第五號之有關外國人持護照申請入境之特例」法律施行之相關政令。
  依據該條法律﹑在2005年3月11日至9月25日期間﹑對於希望入境日本之台灣居民、正在實施中之免簽證措施、於9月26日以後、仍將繼續實施。茲通告如下:
1.實施對象: 持有有效之台灣護照者(僅限護照上記載有身分證字號者)
2.赴日目的: 以觀光﹑商務﹑探親等短期停留目的赴日時(以工作之目的赴日時﹑則不符合免簽證)
3.停留期間: 不超過90日之期間
4.出發地﹑入境地等: 無特別限定

我在二月初拿到入國管理局核發的一年期「working VISA」。當初申請時是歸類於「就勞資格認定」,對我們外國人而言,自行解讀成「認為是一年內自由進出不受90天限制、且可工作」,不料卻大錯特錯,在3/11回日本時,我像偷渡客一樣被請去隔離室問了兩小時,差點不能入境!

原來日本人認知跟我們不同,他們說這只是「就勞資格認定」,不代表上陸許可(VISA)。還質疑我的護照上沒有任何一張日本簽證!

我解釋說,之前這幾年日本政府已經給台灣人免簽證入境了啊…你看我之前進來這麼多次,都是這樣的,請看看這些「短期滯在90 days」的章…

海關人員又說,看看你的「就勞資格認定」,它有寫必須配合VISA才能上陸,你沒有VISA就是不行!

我說,「短期滯在90 days」不就是一般人可以進來的VISA嗎? 我的「就勞資格認定」配合這個VISA進來,難道不對嗎?這個VISA本來就沒有紙啊…我之所以加辦「就勞資格認定」就是因為我想正正當當工作,不要每次進海關被懷疑是非法就勞,難道我加辦反而變成不能入境嗎?那不然你不要看這張「就勞資格認定」,直接當我是觀光客讓我進來不行嗎?

海關人員說,不行,我已經看到你的「就勞資格認定」,知道你的目的是來工作,就不可能讓你用觀光名義進來…

(就這樣一來一往,氣氛僵了很久……只能說,他們真是「非常有原則」!還跟我說,我了解妳心情一定很糟,但是如果妳持續這種態度對今天入境這件事是不會有幫助的...這句話讓我打了個冷顫!)

後來, 終於釐清一件事,他們的結論是,辦「就勞資格認定」並沒有錯,只是我必須再去入國管理局再辦一次「真正的working VISA」……(老實說,我也沒看過),手續才算完成!我算是「手續還沒完成」……

這時,形勢比人強,我只好又使出我裝可憐那招,跟他們說我身為外國人,對他們這麼多規定實在沒有很了解,希望他們今天放寬標準先讓我入境,我再趕快去補辦手續……(不然,難道叫我直接再飛回台灣喔?)

看在我好歹也花了時間辦過「就勞資格認定」的份上,並不是真的要非法闖關…他們想了一個折衷的辦法,就是先給我一張「認定通知書」,裡面根據出入境管理&難民認定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號,我的簽證是不合規定的,不予入境;然後再給我一張向法務大臣「提起異議」的表格,我有權在6個月內向日本政府提起訴訟……。總之,我「形式上」填了這個,他們就在我護照上蓋了一個「上陸特別許可」,我就可以入境了…(小妹我該不會在日本國有了「案底」了吧?!)

然後,這次入境的意義是,如果我一直不回台灣,這次我可以一次待一年,不像之前短期滯在受90天限制。但他們提醒我,如果我這一年中需要出日本,這個一年的入境章就會失效,我一定得在出日本前到入國管理局去辦「再入國許可」,有分一次跟多次,費用不同。

不經一事、不長一智!今晚真是緊張刺激啊…就在我好不容易出了關、去找我的行李時…咦!它爲什麼被層層塑膠布捆住?原來,我裡面裝的三瓶紹興酒被摔破了,行李全濕了…這時我可以用屋漏偏逢連夜雨來形容「賽況」嗎? 真是感謝「手提行李液體不得超過100ml」的德政啊…

回家途中還有更賽的事…本篇先就此打住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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