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年的農曆年我沒有回台灣,留在日本繼續工作…而且每天工時好長…
平均是朝九晚十二點半。

中華民國的勞工,管你在國外工作或台灣工作,皆受勞基法保護。上雅虎奇摩「知識」查了有關過年加班的一些資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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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,農曆過年包括農曆除夕及春節 (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) ,工資應由公司照給。
(3)過年值班,如仍然從事平常之工作,則必須徵求勞工同意,並且工資應加倍發給。
(4)如純係按預先排好之值班表,並從事非日常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,例如收轉信件、接聽電話、巡查辦公處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、處理等工作,則值班人員除可獲取當日工資外,公司亦應依工作規則、勞動契約之約定或經勞工同意發給值班津貼(替代補償)。
參考法條
■勞動基準法第39條(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)
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、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,工資應由雇主照給。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,工資應加倍發給。
■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(應放假之紀念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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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在我的工作型態是駐日服務日本合作夥伴,跟著客人上班&放假是理所當然。
所以像台灣方面的「紀念日、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,均應休假」…我因人不在台灣、所以沒休,也沒什麼好爭的。

我每三個月回台灣的那一週並不是休假,而是每天到公司上班,這我也都接受。

但農曆年的年假是中國人的最重要節日,只要是台籍員工,不管工作地在台灣或國外,都應該放假的,勞動基準法也有規定。普通週末時的加班,我無所謂,也不會計較;但在農曆年假部份,這是勞工的權益,我真的很希望我老闆能重視。結果我聽到其他同事跟我回報,我老闆跟大家說:「她這麼爽喔,日本的假也放、台灣的假也要放!」

本來老闆半推半就答應我除夕前可以回台灣,後來臨時跨部門支援P5超過7天,完全沒休到,又因大老闆二月底來日本開會,所以一直到3/3才回家,總算有趕上最後一天的初十五元宵節。

回國前,大老闆問我:「這次回去幾天?」
我說:「還是例行的3個月返台一次、每次1週啊。」
大老闆又問:「那你過年不就都沒休到?什麼時候休?」
我說:「我也不知道,我老闆完全沒跟我討論何時補休或提報加班費的事。算了,沒提的話,我也不想去吵這個事情。」

後來,大老闆說:「這是一定要的。」所以我就請求能將這5天的年假移到六月中,我想去義大利玩。大老闆很爽快的答應,並且當天給人事一封email確認這件事。

或許,對老闆們而言,這樣的允諾只是很小的事,但卻能讓屬下感到窩心。
帶人要帶心,其實真的沒那麼難。

■ 這就是我過年時在OEM客戶LAB裡加班的環境。

■ 辛苦的S/W工程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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